一般納稅人必須按照國家稅務機關的要求準確核算進銷項稅額,提供納稅資料,及時足額繳納應納稅款,依法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并接受國家稅務機關組織的每年一次的一般納稅人資格查驗和管理。
1、一般納稅人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按照國家稅務機關的要求定期整改,并在六個月內不得抵扣進項稅額,不得領購專用發票:
(1)年銷售額未達到規定標準的一般納稅人和認定為一般納稅人的個體經營者,會計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夠向國家稅務機關提供準確納稅資料的;
(2)未按《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領購、開具和保管增值稅專用發票的;
(3)拖欠稅款嚴重,不積極采取措施繳納稅款,經國家稅務機關屢催無效的。
2、一般納稅人有下列情況之一,凡年銷售額未達到規定標準的企業以及年銷售額達到規定標準的個體經營者,取消一般納稅人資格,按小規模納稅人辦理;年銷售額達到規定標準的企業,不得抵扣進項稅額,按銷售額依照增值稅稅率計算繳納稅款,不得領購專用發票,并繳清結存的專用發票:
(1)有虛開專用發票的違法犯罪行為;
(2)有偷稅、騙取出口退稅違法犯罪行為;
(3)年銷售額未達到規定標準的一般納稅人和認定為一般納稅人的個體經營者超過規定期限仍然不能健全會計核算,或者不能夠向國家稅務機關提供準確納稅資料的;
(4)年銷售額達到規定標準被認定為一般納稅人的企業,會計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夠向國家稅務機提供準確納稅資料的;
(5)無固定生產經營場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