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凡年應稅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企業和企業性單位,均為一般納稅人。
(1)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的納稅人,以及從事貨物生產或提供應稅勞務為主,并兼營貨物批發或零售的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在100萬元以上的;
(2)從事貨物批發或零售的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在180萬元以上的。
2、年應稅銷售額未超過標準的,從事貨物生產或提供勞務的小規模企業和企業性單位,帳簿健全,能準確核算并提供銷項稅額、進項稅額,并能按規定報送有關稅務資料的,經企業申請,稅務部門可將其認定為一般納稅人。
3、新開業的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企業注冊資金在40萬元以上的企業,應在辦理稅務登記的同時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認定手續;已開業的小規模企業,其年應稅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應在次年1月底以前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認定手續。
4、新辦商貿企業一般納稅人認定管理
(1)、新辦小型商貿企業必須自稅務登記之日起,一年內實際銷售額達到180萬元,方可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2)、對具有一定經營規模,擁有固定的經營場所,有相應的經營管理人員,有貨物購銷合同或書面意向,有明確的貨物購銷渠道(供貨企業證明),預計年銷售額可達到180萬元以上的新辦商貿企業,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可認定其為一般納稅人,實行輔導期一般納稅人管理。
(3)、對設有固定經營場所和擁有貨物實物的新辦商貿零售企業在進行稅務登記時,即提出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申請的,可認定為一般納稅人,直接進入輔導期,實行輔導期一般納稅人管理。
(4)對注冊資金在500萬元以上,人員在50人以上的新辦大中型商貿企業,可在辦理稅務登記時提出一般納稅人認定申請,經主管稅務機關案頭審核、法定代表人約談和實地查驗,確認符合規定條件的,可直接認定為一般納稅人,不實行輔導期一般納稅人管理。